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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花行论坛总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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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会员

1、不得发布任何反动分裂言论,违反者的个人信息和IP地址将会提交公安机关。
2、不得发布敏感或不文明的图文信息。
3、会员设定网名、头像、签名档,不得带有政治、宗教、色情、网站网店名称、商品品牌信息。
4、不得擅自曝光他人隐私及个人资料。
5、禁止在主题帖、回帖、短信息、点评、签名档、个人简介、个人主页中发布与商业信息有关的内容,不得发布涉及“网购经历、晒苗、投诉或评论商家、团购或促销打折”等相关信息。  不得在签名中罗列分享、交换、转让等信息。 不得发布未经论坛认证的公众号、微博、QQ、微信等加群信息。

6、禁止在主题帖和回帖中发布涉及“顺、挖、刨、盗、扒...”等破坏野生植物、生态环境、城市绿植及中国法律禁止种植植物(含园艺栽培种)的话题。
7、本论坛为公益性论坛,在未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转载他人的文章或图片。
8、勿在本坛讨论其它网站的是非,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9、不得一帖多发,禁止在论坛灌水(大量使用雷同字词语句,纯表情符号等回帖均认定为灌水)。
10、会员发布违禁信息,永久禁止访问。账号被盗,可申请解禁,禁言期一个月,情节严重则永久禁止访问。

11、发布帖子应按照植物分类归属各版,分享、交换、转让必须发布在相应版块。(苦苣苔科植物允许在苦科花卉交流版块发布分享交换帖)。分享版花圣组及以上级别方可发表主题,花仙组及以上级别才能回复主题。转让版注册一百天以上、经验值二百以上方可进入。
闲置交易版注册100天以上、经验值200以上方可进入。
12、会员对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存有异议,可在站务版发帖申诉,但需注意有理有据,真实反映情况。
13、全体会员要共同维护论坛和谐,团结友爱,不得发布污蔑、诽谤和人身攻击等不当言论。出现问题可站短管理人员反映,或在站务版发帖申诉解决。

14、会员知悉、理解并同意授权踏花行论坛可非独家、可转授权地使用用户通过踏花行论坛发布的内容,前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等。
15、以上规定请所有会员共同遵守并维护,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处以删帖、警告、禁言直至禁止访问。

1、此规则从2008-06-13日起执行。
2、2021-6-21 管理员组成员再次修订。
3、以上规定,最终解释权均归论坛管理方所有。

























点评

注册这么久了,今天才好好耐心的学习了版规。。。。。  发表于 2016-11-29 16:12
又过来学习 版规了  发表于 2016-8-15 15:33
深度学习了!但是没有看到解决我的问题的办法。问问斑竹:我所在的用户组“”踏花行花圣“回帖和点评为什么需要验证码???  发表于 2016-7-11 07:35
看了好几遍  发表于 2016-5-8 08:27
俺是一名新手,看了个贴子才发现自己的有些回复和点评好象违反了版规,特来深度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6-3-4 11:04
来看看  发表于 2015-11-10 17:59
赚点经验,学习了  发表于 2015-10-29 22:34
是呀我也快二十天了,来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5-10-2 14:11
被警告了才想起来看版规  发表于 2015-9-6 16:13
学习了版规  发表于 2015-8-30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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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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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5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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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像铃兰  发表于 2016-5-8 08:28
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样好。理解,支持!  发表于 2014-3-27 13:51
我同意。你头像的花很漂亮,想知道叫啥名?  发表于 2013-12-2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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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青岛
报告老板,俺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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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好好呆着的,做个好学员。  发表于 2015-6-1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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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瑞典
10. 不得灌水(休闲娱乐版除外),其它栏目灌水的定义会员大量使用好、不错、顶及表情符号等,但偶有使用不视为灌水。

会有在休闲娱乐版上的灌水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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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知道了,遵守规定是应该的,这是踏花会员的义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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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点评真搞笑  发表于 2016-5-8 08:29
74页的全部回贴都看完了,受教育了。楼主这句回贴被多人复制粘贴发表了。有的照搬全句,有的复制前二节,还有的粘贴后三节。  发表于 2015-12-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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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知道了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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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黄石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应该的,不算过份。我可是大大的良民,只要有指示,一定尊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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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广州
已阅~~同意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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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沧州
长久的踏花才是心中所愿!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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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
我同意签字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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