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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帖享有著作权 依规定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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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上海
<>网友发帖享有著作权 依规定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毛懿实习生冯秋瑜  </P>
<>晨报讯网友恒先生在网站上发表的“观看F1赛事攻略”,
被出版商直接取来收录在书中。既没有署名,也没有支付稿酬。
恒先生认为出版商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昨天下午,他将出版商告
上了上海市二中院,索赔5万元。</P>
<>由于双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出现争议,法庭并未当庭判决。  
去年2月,恒先生在某网站上接连发表“上海F1赛事观战全攻略”
等帖子,指导网友们做好观战准备工作。同年7月,一本名为
“2004F1赛事指南”的书在市场上公开发售,恒先生发现,该书
中有2篇文章摘录了他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共计2000余字,占全
书文字量的近5%。此书在市场上热卖,但出版商从未和他联系过
此事,也没有支付过任何稿酬,书中也没有署上他的名字。这让
恒先生非常生气,便将出版商和销售方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停止
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庭上,出版
商当庭承认确实抄袭了恒先生的文字,并表示愿意道歉和作出相
应赔偿。但出版商认为,该书首印6000册,实际发行只有近3000册,
扣除其印刷成本,出版该书获利不过2300余元,就此按抄袭了5%文
字计算赔偿恒先生。而恒先生却认为,应当按每本书售价12元×6000
册共计所得72000元,再按照出版商获得其中的65%利润计算赔偿额。  
在道歉方式上,双方也争执不下。恒先生认为,书已经公开出版,
所以出版商除了在其网站上道歉外,还应当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而出版商则引用新的《著作权法》表示,原来“公开赔礼道歉”
的规定已经改为“赔礼道歉”,不一定必须公开道歉。由于双方
争议差距较大,法庭表示择期宣判。 
 
对此案,上海前和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表示,网友对其在网
站上发表的帖子具有著作权,如果其在帖子中注明“不得转载”,
则其他单位或网站不得对此进行转载,否则视为侵权。如果帖子
中没有相关声明,依据有关规定,其他单位或网站可以进行转载,
但必须支付稿酬,否则也将视为侵权。 ( 责任编辑:王伟 )</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30 9:56:35编辑过]

发表于 2005-3-29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顶一下,普及这个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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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西晋中
顶二下,学习这个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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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9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看娱乐版的精华竟然看到这么严肃的东东,吓人啊
不过好像前后说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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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台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8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ov.cn/zwgk/2006-05/29/content_294000.htm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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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恩,是我说的有些问题。
其实是感觉最初这个帖子的标题“网友发帖享有著作权 依规定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容易引人误解。
从条例和著作权法看著作权,著作权人的同意应该是默示的,如果著作权人不同意转载则应该是明示的。《著作权法》的三十二条第二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就应该可以转载,但同时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指明作者,支付费用。也就是说,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作者的明示同意,只要没有声明不得转载即可。
而这个标题中“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可能给人一种误解,认为转载需要作者的明确声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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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台湾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98.htm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是指这个吗? 该款应该是针对报刊的? 因为有写明是"报刊"

标题应该是针对下列的条目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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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是指这一条。
你说的没错,这个条款里面具体提到的是报刊。
但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里面,第十条也有同样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也就是除了所提到的情况(这些情况下,不受不条的约束,并且可以不经过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其他的情况下,“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也就是,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不得提供。由此看出,对于禁止转载,应该是明示的,而如果没有明示禁止,就应该是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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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台湾
重新看了一次主题案例 应该是适用不同的法规吧....

案例是 网路的讯息被图书盗用
所以应该是只有依照著作权法的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是图书的讯息 在网路上被散布 才会是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6-05/29/content_294000.htm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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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台湾
ps. 刚注意到 著作权法也有针对被散布到网路上的部分有罚则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098.htm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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