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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dele99

网友发帖享有著作权 依规定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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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查了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除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将第三条去除。

上述第三条,其前部分比较明确的对网络转载做了定性,但是最后一句话我认为是有逻辑问题,这也许是后来将这第三条删除的原因。但是,第三条的前部分进行删除,也许源于法理上没有充足的理由。

从《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作者所有,作者有权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自由(时间地点)的获得作品。转载也是网络传播的一种方法,应当是作者所有和行使。但是网络有其特殊性,一种作品通过网络发布和通过其他方式一个很大的差别在于,网络信息的传播更为便利,作者应该明白发布在网络上比发布在其它载体上,其作品更倾向于容易被转载。所以,个人的认为,基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殊性,在网络上发布了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示禁止转载,应该是默示了转载的。但是如何从法理上来解释,还需要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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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3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对于这个案例的主题,确实是前后矛盾的。
其标题是关于网络转载,但是案例本身却是对作品进行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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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澳门
很嚴肅的問題,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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