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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继澧

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在论坛里发布采摘野生植物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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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恩,这个观点我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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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秦皇岛
支持!同时我也在反省有没有采摘野生植物的过往。。。
貌似没有。。。因为我们这没有野生的铜钱草。。不然我真可能摘一点回家了。。。

点评

要多少有多少  发表于 2013-11-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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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湖北宜昌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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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宁波
虽然我没时间没精力去做这种事,但有些人我觉得真搞笑!这种事倒是很能上纲上线,相比开山毁林,侵害粮田,环境污染这些有着合理纸文的大面积大范围高效率的破坏来说,靠山人摘的几棵草,这种毁坏生态的规模简直开玩笑了,楼主应该去国家机关论坛上发个贴狠狠喷激破坏生态的开发商

点评

呵呵,开发商?开发商的背后,又是谁?  发表于 2013-11-8 12:51
滴水可以穿石,聚沙可以成塔,恶念恶行再小,依然非善。原则问题  发表于 2013-11-8 12:50
不因恶小而为之!  发表于 2013-11-5 20:23
如果是养花高手,如果是少量移栽,我支持。不管是野生的还是棚养的,养不活都是浪费  发表于 2013-11-5 11:30
论坛里还没有谁具有你说的上纲上线的能力吧,那权利不属于你和我,只是给你头像上那孩子多留点东西吧。至于**某机关,时间到了,自然会的。  发表于 2013-11-4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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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台州
偶觉得只要不是去搞破坏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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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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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不能一棍子打死,某些国家明令禁止采摘职务要坚决执行,对于一般非濒危植物,只要在不破坏栖息地以及周边环境,并且在非管理区,并且不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的情况下,菜摘移植也未尝不可。
要知道在天然野生环境下,植物是非常密集的,种子也是非常密集分布的,幼苗更是拥挤不堪,争养,争光,争水的结果是大部分幼苗夭折在这种自然淘汰中,少量的移植,采撷种子,是植物的福音,因为你给了它更广泛的传播空间,否则它要借助风力,兽毛来完成这一行为。
世界上最成功的植物就是稻米和小麦,看似我们吃了它的种子,可是它用它的种子取悦了人类,占领了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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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得很有道理。前段时间我看到论坛里好多野生植物拍得很美,曾经起了“歹念”,想到时自己山上有的话,也把它们弄到自己的地盘里,现在看来要纠正一下了,环保意识还是要有的,哈哈  发表于 2013-11-7 08:18
如果是养花高手,如果是少量移栽,我支持。不管是野生的还是棚养的,养不活都是浪费  发表于 2013-11-5 11:32
哈,法律是限制无自律能力的人的,尤其是商业行为。你的帖子很好,是提醒一种自律环保意识,这在近些年已经被大部分人认同,但绝对的东西是没有的,在规范下的自由始终是活力的体现。  发表于 2013-11-4 23:04
法不禁止即合法,谁都拿你没办法、  发表于 2013-11-4 22:55
不单是守法人士,还可以就法律起源高谈。  发表于 2013-11-4 22:54
抱歉,守法人士。  发表于 2013-11-4 22:49
我是首法人士,偶尔在不禁止的地方,看看,哈哈,一般只是看。  发表于 2013-11-4 22:49
徒耕是专业人士咯?  发表于 2013-11-4 22:42
其实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各色人等全控制下情形,法律会假设最坏的情形,最傻的人分不清什么职务能拔,什么植物不能拔,为了避免出错,就让所有的植物都不能拔,只有专业人士才有资格来处理。  发表于 2013-11-4 22:29
随风飘于山间荒野,田间地埂,花坛砖缝,何不喂"野生"?呼啦啦。。。成片,悠悠然。。。凄凄!掘一棵。。寒舍,家一株。。。何也?  发表于 2013-11-4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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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济南
不仅是不发帖,更是坚决要反对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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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广东清远
不挖野生植物好多年了,现在很多野生植物都驯化成常见花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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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呀  发表于 2013-1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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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浙江杭州
坚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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